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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5]9号
【发布日期】2005-08-10
【生效日期】2005-08-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200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已于2005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八月一日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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