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面貌 党员
教育背景 华东政法学院本科
工作经历
2001年1月到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工作。
业务专长
擅长办理保险合同纠纷、死刑案件辩护,对公司法、合同法较有研究。
典型案例
1、李某某抢劫一案
2001年椒江高教园区发生抢劫营运摩托车并致车主死亡案,2004年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邱某某。控方指控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邱某某将被害人赵某某以租车为名骗至高教园区,对赵某某实施了捆绑、封嘴,其中某某用单刃凶器刺戳赵某某的大腿,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抢劫并致人死亡,作为致命一刀的动刀者,按常规来判断必死无疑。我作为李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只有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辩护,尚有可能保住其命。主要辩护意见是:现有证据根本不能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租用摩托车,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某某对被害人搜身并实施了捆绑、堵嘴、用单刃凶器刺戳赵某某的大腿,因引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实施抢劫并致被害人死亡不具有唯一性和打砸抢性。法庭虽然没有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但最后以考虑其他情节的模糊理由,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某某没有提起上诉。
2、陈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被告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将股权转让给被告,被告支付转让款182.9万元。经催讨被告拒付成讼。被告以重大误解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我作为原告代理人,书写了4000多字的代理词,主要从重大误解的法律构成要件及我国合同法不存在合同当然解除、行使解除权必须要履行通知等程序等角度论证本案不存在重大误解的代理意见。原告在主审法官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后,作了让步,以原告收到165.4万元转让款后调解协议才生效,息讼。
3、吴某某诉永安财产保险公司人参保险合同纠纷。详见“成功案例”栏目。
座右铭
律师是我的职业,更是我追求的事业。 |